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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要求一、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依据、程序和期限。 根据国家环保部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,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对。文件齐全的,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。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,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,并按期再次备案。再次备案的期限,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。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,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,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。 二、环境应急预案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。 根据《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,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 (一)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; (二)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,环境应急预案包括: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、环境应急预案文本;编制说明包括:编制过程概述、重点内容说明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、评审情况说明; (三)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; (四)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; (五)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。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、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。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,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。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,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。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。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、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,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。 三、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要求。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,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及时修订: (一)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,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; (二)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; (三)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、应对流程和措施、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; (四)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; (五)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,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; (六)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。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,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。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,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。 (七)在2015年之前备案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,需要修订的,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。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。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、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,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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